10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这次的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哪些亮点?专家解读↓
草案规定“公平竞争” 突出平等对待原则 民营经济促进法是一部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法律。立法贯彻落实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宪法要求,坚持平等对待、促进发展、规范经营和保护权益的有机统一。草案第二章“公平竞争”和第三章“投资融资促进”突出平等对待原则,切实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轶表示,在公平竞争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草案,规定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市场准入壁垒、禁止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等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 改善投融资环境方面,草案第三章重点对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明确投融资鼓励支持措施在依法前提下,按照平等适用、市场化等原则实施。 草案第四章规定了支持民营经济科技创新方面的内容。 王轶表示,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草案用的笔墨非常多,出了很多实招真招: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 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 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 鼓励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草案明确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 草案还注重规范引导,规定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行为,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防止财务造假等。 王轶表示,草案致力于优化服务保障,明确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时候,应当注重听取意见,高效便利地办理涉企事项,完善人才激励和服务保障政策措施。
草案规定加强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 在权益保护方面,草案第七章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规范异地执法行为。 针对民营企业非常关注的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设置不合理条件问题,草案专设条款,来回应这一社会难点问题。 王轶表示,强调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这就为今后通过司法手段有效解决“背靠背”条款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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