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施行,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按照规定的点位、数量、项目及频次,在规定时限内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将被处罚。
排污单位应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实、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做好自动监测设备的安全管理,负责规范处置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中产生的废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