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印发了《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优化调整全省重污染天气钢铁焦化行业绩效分级指标推动钢铁焦化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晋环发[2022]15号)(以下简称《通知》)。 与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相比,《通知》对山西省钢铁、焦化行业a级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控、清洁运输等指标进行了调整,并新增加了单位产品能耗指标。 新增指标 《通知》新增了单位产品能耗这一指标,钢铁、焦化a级企业均需达到能效标杆水平。 【钢铁行业】 炼铁高炉工序单位产品能耗控制指标为361千克标准煤/吨。 炼钢转炉工序单位产品能耗控制指标为-30千克标准煤/吨。 炼钢电弧炉冶炼(30吨<公称容量<50吨)单位产品能耗控制指标为67千克标准煤/吨;炼钢电弧炉冶炼(公称容量≥50吨)单位产品能耗控制指标为61千克标准煤/吨。 【焦化行业】 焦炭单位产品能耗控制指标为110千克标准煤/吨。 调整指标 有组织排放限值 【钢铁行业】 《通知》要求,烧结机机头烟气在基准含氧量为16%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5、35mg/m³。scr脱硝设施氨逃逸浓度不高于2.5mg/m³,sncr脱硝设施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mg/m³。 【焦化行业】 《通知》要求,焦炉烟气在基准含氧量为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15、50、60mg/m³。装煤、推焦、炉头烟、干熄焦地面站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20mg/m³。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mg/m³。 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 【钢铁行业】 与《技术指南》相比,《通知》针对一氧化碳产生问题,从源头减少一氧化碳产生和通过回收减少一氧化碳排放两方面分别提出了相应的管控措施要求:采用烧结机烟气循环、料面喷蒸汽等技术,合理设置热风炉、加热炉空燃比,转炉煤气放散采用外部伴烧或安装自动点火装置等,从源头减少一氧化碳产生;建设高炉炉顶均压放散煤气回收、高炉休风放散煤气回收、轧钢加热炉反吹煤气回收等设施减少一氧化碳排放,鼓励对涉一氧化碳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焦化行业】 《通知》要求,熄焦方式全部采用干法熄焦(含备用熄焦装置)。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鼓励焦炉炉体采取加罩措施。 监测监控水平 《通知》要求,钢铁、焦化企业均应建设管控治一体化平台,平台具备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各环节生产、监测、监控、治理设施集中控制和数据综合分析功能,实现“超标预警、智能识别、发送指令、精准治理、效果评估"全过程自动管控。 清洁运输管控要求 《通知》要求,钢铁、焦化企业均应配套建设铁路专用线。其中,新建企业通过同步建设或规划建设入厂铁路专用线或“园区铁路集运站 封闭式皮带管廊入厂”;现有企业通过新建、共建、租用等多种形式配套铁路专用线,采用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封闭式皮带等清洁运输方式或使用新能源车辆短驳,最大限度提高铁路运输比例。 政策支持 落实税收优惠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绩效分级a级的钢铁、焦化企业落实税收优惠待遇。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给予资金支持 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符合绩效分级a级的钢铁、焦化企业优先予以重点支持。企业通过深度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可用于市场交易。 实行豁免管理 对符合绩效分级a级的钢铁、焦化企业,纳入环境执法监督正面清单,减少现场检查频次,豁免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充分释放先进产能。 有关要求 坚持高标准建设 山西全省新建钢铁、焦化企业应对照绩效分级a级企业指标设计、建设和运行。 强化差异化管控 位于太原市全域,其他设区市建成区及周边20公里范围内的现有钢铁、焦化(含长流程钢铁企业焦化分厂)企业应达到绩效分级a级企业指标。2022年12 月底前,上述企业未评定为a级的,实施更为严格的差异化管控措施,对未达到有组织排放限值的企业,以排放口为单位,按照浓度限值核定该排放口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实施年度总量控制;对其他指标未达到管控要求的企业,按相应绩效分级执行错峰生产或应急减排措施。 加强入企帮扶指导 山西省各市要加强绩效分级政策宣传解读,开展入企服务,点对点帮扶指导,积极解决企业绩效分级中存在的问题,帮助企业提升绩效等级,协调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推动实现重点行业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互促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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