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环境风险,保障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
根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深入、城镇化建设不断加快,大量工矿企业关闭搬迁,原有企业用地再次开发利用前,未经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直接开发建设居民住宅或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房。
其中,污染地块及周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污染地块再次进行开发利用前未经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直接开发建设居民住宅或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房,将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安全隐患。
环保部土壤环境管理司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了监管重点、突出了风险管控、厘清了各方责任,充分考虑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的特殊性,以及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提出了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措施。
记者了解到,《办法》将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称疑似污染地块。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调查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针对具体管理措施,《办法》提出了五个方面,分别是:土壤环境调查、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专业机构及第三方机构的责任。其中规定,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环保部将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上述土壤环境管理司负责人说,环保部制定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方面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建立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与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