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从省环保厅获悉,我省出台《山西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山西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关于在全省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的通知》等重要文件,明确今后我省要建立完善环保督察机制,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开展环保大检查,从细从严从实抓好自查自纠工作。 《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后,国家扎实推进大气、水污染防治行动,环境污染治理力度不断加大。省委、省政府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高度重视顶层设计工作,及时出台了这三个重要文件。 《山西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旨在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改善全省环境质量。主要包括成立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以省委、省政府环保督察组名义,对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环保督察,必要时下沉至部分县(市、区)。督察内容包括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和环境质量改善等情况。督察实施分督察准备、督察进驻、督察报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整改落实六个阶段。同时,还对督察组工作作风、廉政纪律等提出了要求。省委、省政府将分阶段、分批次对各市实施环境保护进驻督察,今年对3个-5个市开展进驻督察,2年内实现对全省各市环境保护进驻督察全覆盖。经过认真准备,近日,首批对长治、晋城两市开展环保督察,省环保督察组已进驻。 《山西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旨在明确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审判、检察机关的环保工作职责。其中,各级党委要坚持抓大事、把方向、促落实,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履行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等8项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责,履行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加大环保投入等8项职责。同时,还对构建环境保护治理体系等保障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 《关于在全省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的通知》旨在督促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职,集中解决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主要包括检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环境执法监管情况、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落实情况、地方突出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要求各市、各部门用两个半月的时间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目前,全省环保大检查工作已全面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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