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督查 日前,我省环境领域开展了“铁腕斩污”专项行动。 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保法第59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进一步了解到,与新环保法同步实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明确提出,对5种违法排污行为可实施按日处罚,这5种违法行为包括: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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