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工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的企业和承保保险公司等相关标准要求。 《通知》称,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内新材料产品,且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承保保险公司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同时,《通知》明确,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品种的保险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根据《通知》,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该政策支持范围。 此外,《通知》明确,申报2023年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还须提供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检测机构成员中第三方机构、用户企业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产品专利、专利授权书或其他关于知识产权的承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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